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中心發展目標及計畫係由董事會審議,爰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本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本中心年度業務計畫、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係由董事會審議,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第二項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中心發展目標及計畫係由董事會審議,爰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本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本中心年度業務計畫、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係由董事會審議,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第二項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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