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之揭弊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依本法受有保護: 一、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但明顯虛偽不實或揭弊行為經受誣告、偽證罪緩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所揭露之內容業經他人檢舉或受理揭弊機關已知悉。但案件已公開或揭弊者明知已有他人檢舉,不在此限。
揭弊者之揭弊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依本法受有保護: 一、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但明顯虛偽不實或揭弊行為經受誣告、偽證罪緩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所揭露之內容業經他人檢舉或受理揭弊機關已知悉。但案件已公開或揭弊者明知已有他人檢舉,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揭弊者若非明知不實或出於惡意,而係本於事實合理相信其所揭露之弊案內容,縱經調查後無法證實,仍應受到本法之保護,否則將使揭弊者退怯而不願挺身揭弊,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針對非首位提出檢舉之揭弊者,雖其所揭露之弊案內容業經他人提出檢舉或受理揭弊機關已知悉,只要案件尚未公開或揭弊者不知已有他人提出檢舉者,其權益仍應受保護,爰為第二款之規定。
一、揭弊者若非明知不實或出於惡意,而係本於事實合理相信其所揭露之弊案內容,縱經調查後無法證實,仍應受到本法之保護,否則將使揭弊者退怯而不願挺身揭弊,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針對非首位提出檢舉之揭弊者,雖其所揭露之弊案內容業經他人提出檢舉或受理揭弊機關已知悉,只要案件尚未公開或揭弊者不知已有他人提出檢舉者,其權益仍應受保護,爰為第二款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