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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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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涉案關係人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2.受理揭弊機關基於證據保全,於法院判決前,得向法院聲請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立法沿革 1

(1131227 制定)

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涉案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受理揭弊機關基於證據保全,於法院判決前,得向法院聲請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受理揭弊機關對受理揭弊之案件應對揭弊事由之內容調查。為使受理揭弊機關有效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協助調查並提供事證資料,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賦予受理揭弊機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有即時保全之依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1131227 制定)

一、受理揭弊機關對受理揭弊之案件應對揭弊事由之內容調查。為使受理揭弊機關有效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協助調查並提供事證資料,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賦予受理揭弊機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有即時保全之依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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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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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提供相關事證配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