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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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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
業
單位或機關(構)等
關係人
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涉案關係人
非
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受理揭弊機關基於
證據保全
,於法院判決前,得向法院
聲請
扣押
,
準用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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