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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涉案關係人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受理揭弊機關基於證據保全,於法院判決前,得向法院聲請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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