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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84-3 條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附表六規定辦理新興關注項目檢測。
  2. 前項放流水檢測項目數據連續二次超過附表六規定數值者,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該項目之自主削減管理計畫,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據以執行;自主削減管理計畫執行期間以二年為限,該項目執行期間免依附表六規定檢測。
  3. 前項自主削減管理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送改善情形報告。
  4. 第一項放流水檢測項目數據累計連續三次以上未超過附表六規定數值者,該項目得免檢測申報。但經主管機關查採樣,數據超過規定數值者,該項目應回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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