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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25-4

  1. 1.依前條規定准增加經營漁種類滿三年以上者,得申請保留一種主漁業及註銷其他漁業種類,並得保留該註銷漁業種類之汰建資格;其汰舊噸數與原漁船汰舊噸數相同。
  2. 2.依前條規定核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之漁船滅失後,得申請分別保留各該漁業種類之汰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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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5-4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核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滿三年以上者,得申請保留一種主漁業及註銷其他漁業種類,並得保留該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