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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為辦理特殊強制處分務,得囑託建置科技設備單位,建置設備、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或依其指示協助執行。
  2. 前項建置設備、提供服務或指示協助執行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囑託機關支付。
  3. 建置科技設備單位或其他機關,受執行機關指示或囑託協助實施特殊強制處分者,應檢附具體指示文書,並置工作日誌登載調得標的、調閱或複製日期、編入卷宗日期、銷燬或刪除之日期、範圍及人員等事項,陳報該單位或機關主管閱後,月向執行機關報告執行情形。
  4. 前項科技設備所屬公私部門或其他機關,應訂定有關設備使用人員之資格限制、領用之器材內容、工作日誌清冊及使用期間等規定,送交指示執行機關或囑託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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