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者: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 二、產品碳足跡:指商品或服務以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其生命週期階段如下: (一)商品:包含原(物)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 (二)服務:包含原(物)料取得、服務及廢棄處理。 三、產品碳足跡標籤: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核定產品碳足跡,並供廠商申請使用及標示產品碳足跡之圖示(如附圖)。 四、碳足跡排放係數:指產品每單位之原(物)料量、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五、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指界定不同類別產品之生命週期,並據以量化及描述產品碳足跡應備事項之指導綱要。 六、標示:指為揭露產品碳足跡資訊,於產品包裝、網站或其他行銷載體,記載產品碳足跡標籤或其數值。 七、標示單位:指銷售或提供產品之最小基本單位。 八、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查證之作業。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係名詞
- 揭露名詞
-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