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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3

  1. 1.申請者應依規定格式,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一、申請者、產品及生產廠場(服務場所)基本資料。 二、公司設立登記、商登記或政府機關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產品屬商品者,其製造廠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一)商品屬國內製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屬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 (二)商品屬國外製造:出產國管理核發製造廠證照之政府機關,以全銜出具,經該政府機關或其主管官員戳記或簽章之證明文件;其為影本,經出產國公證單位簽證與正本相符。 四、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及標示方式。 五、產品之生命週期流程圖。 六、產品碳足跡盤查清冊及盤查報告書。 七、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出具之查驗聲明書。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料。
  2. 2.前項之產品屬商品者,為能提供國內民眾消費選購之實體商品;屬服務者,為能提供對象、場域或作業流程之服務,且產品碳足跡數值具再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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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公證名詞
  • 正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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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者應依規定格式,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一、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