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產品碳足跡之盤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際標準化組織最新發行之ISO 14067產品碳足跡標準。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開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 三、活動資料應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之日前二年內。 四、揭露同一生產廠場之產品產量及共用能資源之分配方式。 五、以排放係數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以排放係數法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應以單一活動項目為單位,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開之碳足跡排放係數。 二、國際文獻或國內外生命週期資料庫之係數。 三、檢測報告或依ISO 14067產品碳足跡標準計算所得之自廠係數。
-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產品碳足跡之盤查結果,以毫克、公克、公斤、公噸或其他公制單位二氧化碳當量表示,並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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