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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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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
主管機關
得
撤銷
產品碳足跡
核定
: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正確資料。 二、以
詐欺
、
脅迫
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產品碳足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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