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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產品碳足跡核定: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正確資料。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產品碳足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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