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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18

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產品碳足跡核定: 一、申請廢止產品碳足跡核定。 二、解散或歇。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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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產品碳足跡核定: 一、申請廢止產品碳足跡核定。 二、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