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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產品碳足跡核定: 一、申請廢止產品碳足跡核定。 二、解散或歇。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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