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主管機關對使用者使用及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產品,得於製造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等相關場所實施檢查,使用者應備妥下列資料以供檢查: 一、與產品碳足跡有關之原(物)料、能(資)源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產量、其他操作量、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紀錄報表。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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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對使用者使用及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產品,得於製造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等相關場所實施檢查,使用者應備妥下列資料以供檢查: 一、與產品碳足跡有關之原(物)料、能(資)源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產量、其他操作量、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紀錄報表。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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