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使用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使用量。但未於產品或其包裝而僅於行銷載體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者,應申報產品銷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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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使用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使用量。但未於產品或其包裝而僅於行銷載體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者,應申報產品銷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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