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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品碳足跡或產品碳足跡核定失效後,逕行使用及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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