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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者使用屬中央主管機關公開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應先提出申請審定該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後,始得使用。於修訂時,亦同。
  2. 前項申請,申請者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用同一類別產品之生命週期流程圖。 二、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草案及應用範例。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3. 申請者得依第一項規定與各級政府共同申請審定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
  4.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或修訂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供申請者使用。
  5. 經審定或修訂通過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於指定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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