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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同一種類別產品,於計算產品碳足跡時,應有相同之盤查範疇與計算依據。 二、產品之類別,屬商品者,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屬服務者,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標準分類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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