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前條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同一種類別產品,於計算產品碳足跡時,應有相同之盤查範疇與計算依據。 二、產品之類別,屬商品者,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屬服務者,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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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名詞
- 業名詞
-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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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