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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就其權責範圍,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相關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管理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執行及解釋,並統籌輔導相關申請事宜。 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負責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規劃、訂定計畫及執行,並協助輔導申請事宜。 三、國防部:負責原住民自製獵槍與彈藥安全之諮詢及實施乙式自製獵槍安全檢測,並協助相關安全使用訓練事宜。
  2.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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