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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網際網路使用規範1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院)資通安全措施並限制公務用途耗用頻寬之連線行為,以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保障公務頻寬順行,參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二十八點規定及司法院資訊系統授權使用權限表,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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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資通安全管理法法規
  • 參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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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網際網路使用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網際網路使用規範第 1 條規定:「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院)資通安全措施並限制非公務用途耗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