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網際網路使用規範 第 1 條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院)資通安全措施並限制非公務用途耗用頻寬之連線行為,以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保障公務頻寬順行,參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二十八點規定及司法院資訊系統授權使用權限表,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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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院)資通安全措施並限制非公務用途耗用頻寬之連線行為,以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保障公務頻寬順行,參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二十八點規定及司法院資訊系統授權使用權限表,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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