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網際網路使用規範 第 2 條
二、各院應依「司法院資訊系統授權使用權限表」之使用者身分別,落實執行網際網路使用權限之管理。 本院發布之各種禁用網站清單(如 SOC 黑名單網站及非公務用網站禁用清單等),於本院內網皆禁止使用。 如需特別開放授權,應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二十八點第二項規定,備文向本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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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各院應依「司法院資訊系統授權使用權限表」之使用者身分別,落實執行網際網路使用權限之管理。 本院發布之各種禁用網站清單(如 SOC 黑名單網站及非公務用網站禁用清單等),於本院內網皆禁止使用。 如需特別開放授權,應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二十八點第二項規定,備文向本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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