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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網際網路使用規範 第 3 條

三、因務需要,需新增「網站白名單群組」(附件一)者,請填寫「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用網站及協定申請表」(附件二),以電子郵件逕送本院承辦人,本院資訊處簽奉准後,將以電子郵件回覆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院內網「一般資訊-電腦資訊專區」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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