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網際網路使用規範 第 3 條
三、因業務需要,需新增「網站白名單群組」(附件一)者,請填寫「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用網站及協定申請表」(附件二),以電子郵件逕送本院承辦人,本院資訊處簽奉核准後,將以電子郵件回覆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院內網「一般資訊-電腦資訊專區」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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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三、因業務需要,需新增「網站白名單群組」(附件一)者,請填寫「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用網站及協定申請表」(附件二),以電子郵件逕送本院承辦人,本院資訊處簽奉核准後,將以電子郵件回覆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院內網「一般資訊-電腦資訊專區」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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