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網際網路使用規範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有關「司法院資訊系統授權使用權限表」之用詞,說明如下: (一)網際網路(限使用 HTTP[S]協定)身分別之使用者,使用網際網路時,除本院之禁用網站外,並無其他限制。 (二)網際網路(限使用 HTTP[S]協定連接 GSN 政府網站)身分別之使用者,使用網際網路具有下述之限制: 1.可使用網站白名單群組、對外需綁定各院專屬 IP 之特定服務(如電子支付、經費報結系統等)。 2.可使用視訊會議:Cyberlink (U 會議)、Microsoft Teams、 Cisco Webex、Google Meet 等。 3.可使用 Google 服務、LINE 服務。 4.每日之中午時段(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開放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