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網際網路使用規範 第 5 條
五、申請特別開放授權者,各院資訊單位應將奉核之特別授權文號,註記於該同仁在資產管理系統中使用之電腦設備的備註欄。 本院將不定期查核各院網際網路管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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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五、申請特別開放授權者,各院資訊單位應將奉核之特別授權文號,註記於該同仁在資產管理系統中使用之電腦設備的備註欄。 本院將不定期查核各院網際網路管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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