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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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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許可之使用計畫辦理變更,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變更原
核
准興辦事
業
計畫性質者,申請人應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所定管制規則規定重新申請使用;符合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規定者,應依
第二條
至前條規定辦理。
前項重新申請使用,於
主管機關
核准前,應
廢止
原使用許可,其程序並得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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