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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6

  1. 1.主管機關應自申請案件提送同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及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2. 2.前項審議有須補正事項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駁回。補正期限不計入前項審議期間之計算。
  3. 3.申請人得於主管機關作成許可與否決定前撤回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請人及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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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與否名詞
  • 期間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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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自申請案件提送同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並將審議結果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