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 條
檢察官助理為地方檢察署聘用或約用人員,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或經授權之(主任)檢察官統籌運用,協助檢察官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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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檢察官助理為地方檢察署聘用或約用人員,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或經授權之(主任)檢察官統籌運用,協助檢察官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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