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 條
- 1.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2.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地方檢察署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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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條文
- 業名詞
- 核名詞
- 法院組織法 第 66-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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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