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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各地方檢察署辦理。
  2. 法務部於行政院核定之進用人數上限內,統籌分配各地方檢察署之進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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