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9 條
地方檢察署應於每年五月、九月綜合檢察官助理工作效能、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予以考核,並視其工作情形調整業務(平時考核紀錄表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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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地方檢察署應於每年五月、九月綜合檢察官助理工作效能、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予以考核,並視其工作情形調整業務(平時考核紀錄表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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