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6 條
- 1.地方檢察署得視檢察官助理進用人數及業務需要設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官助理兼任。
- 2.檢察官助理之業務事項應由經檢察長授權之(主任)檢察官管理,就檢察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於必要時得指派檢察官助理組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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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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