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7 條
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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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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