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12-1 條
- 1.被保險人所持參加本保險之自有農業用地,於參加本保險期間,因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設置下列設施之一,且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有關農業用地面積、銷售及投入金額之限制: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規定所定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或公用事業設施之儲能設施(備),且該設施(備)以外之加保農業用地仍持續從事農業生產。 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結合養殖經營設置之非附屬於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 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綠能設施,且該設施以外之加保農業用地仍持續從事農業生產。
- 2.前項設施,經撤銷或廢止發電業執照或設備登記文件、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或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時,投保農會應依第二條規定審查前項被保險人加保資格;不符合者,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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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6 條條文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29 條條文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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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