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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5-1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申請人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調解規費。 二、調解申請書未依第四條規定記載或有欠缺。 三、由代理人申請調解,代理權有欠缺。 四、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認為應予補正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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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 5-1 條規定:「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申請人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調解規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