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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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包括記載以下事項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1. 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果當事人是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還需包括法人或團體的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地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 2. 如果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還應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 調解的事由。 4. 爭議的要點。 根據此法條,申請書應根據當事人數提出相應的繕本。這表示如果有多個當事人,需要提供相應數量的副本。例如,如果有兩個當事人,則需要提供兩份繕本的申請書。 參考資料: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法務部104年修正)
相關函釋 5 則
- 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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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