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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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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調解事由。 四、爭議要點。
  2. 2.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包括記載以下事項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1. 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果當事人是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還需包括法人或團體的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地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 2. 如果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還應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 調解的事由。 4. 爭議的要點。 根據此法條,申請書應根據當事人數提出相應的繕本。這表示如果有多個當事人,需要提供相應數量的副本。例如,如果有兩個當事人,則需要提供兩份繕本的申請書。 參考資料: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法務部104年修正)

相關函釋 5

  • 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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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 4 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