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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00075110號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 貴律師代理陳茂柳即百分百視聽行等當事人申請調解及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96年8月13日96誠律字第082號函。二、貴律師來函欲申請調解一節,請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之規定,填妥當事人及代…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律師代理陳茂柳即百分百視聽行等當事人申請調解及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96年8月13日96誠律字第082號函。二、貴律師來函欲申請調解一節,請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之規定,填妥當事人及代理人資料、調解事由及爭議要點,並依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及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繳納調解案之申請費每案新台幣5,000元,俾便本局辦理後續調解事宜。三、另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使用報酬率,依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條及第15條之規定,其申請設立許可時及嗣後新增而調高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之費率係屬於通案的性質,該類型之利用人均得適用;惟著作利用的形態甚為複雜及多元,如雙方於個案中未能依照經審議通過的費率達成協議,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雙方亦得依實際利用的情形自由磋商,未能達成協議時得循民事訴訟之途徑解決爭議,或向本局申請調解。故來函所稱錢櫃公司亦對MCAT之費率請求本局協調一節,本局亦已建議該公司向本局申請調解。四、所詢專屬授權之疑義一節,依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授權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授權範圍,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專屬授權」亦屬授權之一種,故亦得約定授權之範圍,僅在該已約定專屬授權之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而非謂「專屬授權」即應將同一著作之所有權利都授權給同一人行使。故將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等權利分別專屬授權予不同人,與來函所引最高法院有關「專屬授權」之判決意旨,並無不符。另來函所指詞曲(即音樂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演出權」,係屬不同之權利,如KTV業者確同時有重製及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不論該等權利係由同一人或不同人行使,均應分別取得重製權及公開演出權之授權,亦即利用人係針對不同利用行為階段而洽商授權,並無「一頭牛剝兩層皮」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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