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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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5條,當事人委任代理人時應出具委任書。若代理人有變更或解任的情況發生,委任人應以書面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進行相應的通知或申報手續。 參考資料: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2015年修正),著作權局。
相關函釋 2 則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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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