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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14

  1. 1.第十條第二款情形之設施,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代管團體代管期間,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由其他殯葬設施經營承接經營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代管團體於接獲承接業者通知完成開設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後五日內,應將其開設專戶內之賸餘款項轉存至該承接業者開設之專戶,並於轉存後三十日內將專戶收支明細交付承接業者。
  2. 2.前項專戶收支明細之編製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戶年度決算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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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第十條第二款情形之設施,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代管團體代管期間,經直轄市、縣(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