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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第 9 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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