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十五條至前條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除塑膠類製造業外,其施行日期如下: 一、非塑膠類之製造工廠,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以上者,自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三年施行。 二、前款以外之非塑膠類製造業,自本準則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五年施行。
第四十五條至前條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除塑膠類製造業外,其施行日期如下: 一、非塑膠類之製造工廠,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以上者,自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三年施行。 二、前款以外之非塑膠類製造業,自本準則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五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