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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50

第四十五條至前條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除塑膠類製造業外,其施行日期如下: 一、塑膠類之製造工廠,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以上者,自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三年施行。 二、前款以外之非塑膠類製造業,自本準則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五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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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50 條規定:「第四十五條至前條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除塑膠類製造業外,其施行日期如下: 一、非塑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