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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處分人:指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二、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指實際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人員,包括受處分之自然人及第三條第一項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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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處分人:指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