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處分人:指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二、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指實際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人員,包括受處分之自然人及第三條第一項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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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海洋保育法 第 26 條條文
- 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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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