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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規定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二小時以下之海洋保育講習課程。
  2. 前項海洋保育講習課程,應包含原住民族知識以及原住民族生物多樣性課程。
  3. 拒不接受第一項海洋保育講習課程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令其限期接受講習或補足時數仍不接受或未補足時數者,得次處罰至其接受講習或補足時數為止。
  4. 第一項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內容、實施之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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