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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10

  1. 1.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定、變更、廢止撤銷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及海洋有效保育區時,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之日期及文號。 二、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之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管理單位及管理制度。 四、區域之範圍與各管理分區之名稱、土地權屬、邊界經緯度、面積及圖示。 五、區域內生態環境之概況及符合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之事由。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公開之資料。
  2. 2.前項資訊應登載於網際網路、專屬網頁或以其他當方法廣泛周知。但涉及國家安全、軍事機密或生態敏感區域時,得限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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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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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及海洋有效保育區時,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