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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6.30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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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以下簡稱海洋有效保育區)之申請,並依海洋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明確認定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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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洋保護區:指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海洋保護區。 二、海洋有效保育區:指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要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認定之區域。 三、管理單位:指對海洋有效保育區或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有管理權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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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指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之海域或與其毗連之陸域: 一、具獨特性或稀有性自然資源。 二、對物種之生活史階段具特殊重要性。 三、遭受威脅、瀕危或衰退物種之重要棲地。 四、易受損性、相對脆弱性、敏感性或原緩慢。 五、具相對高生物多樣性、生物生產力。 六、保持相對自然原始之狀態。 七、具高含量碳匯功能之海洋或沿岸生態系統。 八、具重要生態網絡中被低估之自然生態系。 九、具重要生態連通作用。 十、存有範圍受限之重要種群或生態系統。 十一、具物種及生態系統之氣候避難功能。 十二、具保護生物多樣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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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洋有效保育區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要件: 一、有明確地理定義之海域或與其毗連之陸域。 二、屬海洋保護區。 三、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 四、有管理制度可實現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價值。 五、對重要生物多樣性之現地保育,具長期持續且有效之貢獻。 六、管理制度已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公平合理性。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要件。
  2. 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要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第七條第一項建議,認定為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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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申請認定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區域之中英文名稱。 二、申請人、管理單位名稱、代表人及其地址、聯絡資訊。 三、申請區域之範圍與各管理分區之名稱、土地權屬、邊界經緯度、面積及圖示。 四、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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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申請認定海洋有效保育區,應檢具前條及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區域之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之同意書。 三、申請區域之使用許可項目、管理單位、管理計畫及經營概況。 四、申請區域之生態資源報告。 五、環境現況,並以照片、影片、影像、圖示或海圖等方式說明。 六、管理制度之公平合理性及利害關係人之溝通情形說明。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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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管理單位得檢具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要件之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認定為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
  2.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建議進行審查,並回處理情形;經審查認定為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區域管理單位,得依前條規定申請認定為海洋有效保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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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三條提出之申請文件或建議資料,其內容不完備而性質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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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定、變更、廢止撤銷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及海洋有效保育區時,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之日期及文號。 二、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之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管理單位及管理制度。 四、區域之範圍與各管理分區之名稱、土地權屬、邊界經緯度、面積及圖示。 五、區域內生態環境之概況及符合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之事由。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公開之資料。
  2. 前項資訊應登載於網際網路、專屬網頁或以其他當方法廣泛周知。但涉及國家安全、軍事機密或生態敏感區域時,得限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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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管理單位應自認定日之次日起,每五年屆滿前三個月內,提送成效評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2. 前項評估報告應包含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該區域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環境變遷綜合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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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或海洋有效保育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認定: 一、申請內容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認定。 三、違反本法、其他法令規定或認定之管理制度。 四、已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條件。 五、未於前條第一項之期限內提送成效評估報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6.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