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 7 條
- 1.非管理單位得檢具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要件之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認定為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
- 2.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建議進行審查,並回復處理情形;經審查認定為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區域管理單位,得依前條規定申請認定為海洋有效保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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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復名詞
-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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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