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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4

  1. 1.海洋有效保育區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要件: 一、有明確地理定義之海域或與其毗連之陸域。 二、屬海洋保護區。 三、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 四、有管理制度可實現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價值。 五、對重要生物多樣性之現地保育,具長期持續且有效之貢獻。 六、管理制度已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公平合理性。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要件。
  2. 2.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要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第七條第一項建議,認定為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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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第 4 條規定:「海洋有效保育區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要件: 一、有明確地理定義之海域或與其毗連之陸域。 二、非屬海洋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