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 5 條
管理單位申請認定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區域之中英文名稱。 二、申請人、管理單位名稱、代表人及其地址、聯絡資訊。 三、申請區域之範圍與各管理分區之名稱、土地權屬、邊界經緯度、面積及圖示。 四、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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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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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