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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6

管理單位申請認定海洋有效保育區,應檢具前條及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區域之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之同意書。 三、申請區域之使用許可項目、管理單位、管理計畫及經營概況。 四、申請區域之生態資源報告。 五、環境現況,並以照片、影片、影像、圖示或海圖等方式說明。 六、管理制度之公平合理性及利害關係人之溝通情形說明。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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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第 6 條規定:「管理單位申請認定海洋有效保育區,應檢具前條及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