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 6 條
管理單位申請認定海洋有效保育區,應檢具前條及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區域之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之同意書。 三、申請區域之使用許可項目、管理單位、管理計畫及經營概況。 四、申請區域之生態資源報告。 五、環境現況,並以照片、影片、影像、圖示或海圖等方式說明。 六、管理制度之公平合理性及利害關係人之溝通情形說明。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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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用益物權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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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