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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3

本辦法所稱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指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之海域或與其毗連之陸域: 一、具獨特性或稀有性自然資源。 二、對物種之生活史階段具特殊重要性。 三、遭受威脅、瀕危或衰退物種之重要棲地。 四、易受損性、相對脆弱性、敏感性或原緩慢。 五、具相對高生物多樣性、生物生產力。 六、保持相對自然原始之狀態。 七、具高含量碳匯功能之海洋或沿岸生態系統。 八、具重要生態網絡中被低估之自然生態系。 九、具重要生態連通作用。 十、存有範圍受限之重要種群或生態系統。 十一、具物種及生態系統之氣候避難功能。 十二、具保護生物多樣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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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指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之海域或與其毗連之陸域: 一、具獨特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