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洋保護區:指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海洋保護區。 二、海洋有效保育區:指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要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認定之區域。 三、管理單位:指對海洋有效保育區或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有管理權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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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海洋保育法 第 4 條條文
- 海洋保育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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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