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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洋保護區:指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海洋保護區。 二、海洋有效保育區:指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要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認定之區域。 三、管理單位:指對海洋有效保育區或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有管理權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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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洋保護區:指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海洋保護區。 二、海洋有效保育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