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 13 條
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或海洋有效保育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認定: 一、申請內容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認定。 三、違反本法、其他法令規定或認定之管理制度。 四、已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條件。 五、未於前條第一項之期限內提送成效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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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詐欺名詞
- 脅迫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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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