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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14

  1. 1.海洋生物育措施辦理完畢,應於六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成果,作成復育成果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同意。
  2. 2.前項復育成果報告未經同意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下次之申請,並作為日後審查申請復育計畫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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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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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完畢,應於六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成果,作成復育成果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前項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